浙江村經濟合作社有了“身份證”

  日前,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被正式賦予法人資格,村經濟合作社有了合法“身份證”。

 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完善,各類經濟組織普遍取得了市場主體法人地位,并擁有了明確的財產保護體制。但由于種種原因,村經濟合作社一直未能取得一般經濟組織的同等地位和待遇,其法人地位缺失、財產保護不足等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,由此引發(fā)的村經濟合作社市場主體確立難、銀行信用貸款難、稅務票據使用難、取得其他經濟組織信任難等問題,嚴重妨礙了其公平參與市場經濟活動。

  浙江省從今年元月開始,出臺了全國第一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方性法規(guī)———《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》,該條例明確規(guī)定了村經濟合作社和村民委員會的關系,前者代表全體社員履行集體資產所有權,后者代表全體村民履行群眾自治權,兩者相互尊重,各司其職。該條例第四條規(guī)定:村經濟合作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,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。

  浙江省三分之一以上的農民參加了農業(yè)專業(yè)合作社或受農民專業(yè)合作社的帶動,浙江省農業(yè)廳副廳長趙興泉稱,促進該省農民人均收入連續(xù)23年保持全國各省區(qū)第一。村經濟合作社被正式賦予法人資格,規(guī)范了農村市場關系,必將對形成多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、相互促進的新格局產生深遠的影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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